| 关于开展酒类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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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10-10 16:56 文章来源: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新闻 |
各区县(自治县)商贸流通主管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生产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,严厉打击酒类商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,根据《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》和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和要求,将在全市开展一次酒类商品专项检查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检查范围
酒类生产企业(非白酒)、酒类经营和销售单位(含宾馆、酒楼)。
二、检查内容
(一)酒类商品生产许可和流通备案登记资质;
(二)酒类产品生产主要原辅材料质量认证;
(三)酒类产品质量标准(有关部门质量标准或有权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);
(四)酒类产品定期检测报告;
(五)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;
(六)卫生许可和安全规程;
三、检查方式
以企业自查为主,区县(自治县)商贸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和市级商贸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,各司其责。按照检查内容,做到全面、认真、不遗不漏、文明执法、依法行政。违法生产企业必须取缔,违规生产企业必须整改规范,对违规经营单位要进行耐心的循规引导,对违法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厉打击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,要及时处理和整改,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。
四、检查时间
第一阶段:10月10日—10月20日为企业和单位自查阶段;
第二阶段:10月21日—10月31日为区县(自治县)商贸主管部门检查阶段;
第三阶段:11月10日为企业整改和市里重点抽查阶段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领导,落实责任。酒类商品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、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。各区县(自治县)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吸取“三鹿奶粉”掺毒事件的教训,从执政为民,服务发展的高度结合本地区当前酒类生产、酒类消费市场的突出问题,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管机制,明确领导,明确任务,明确对象,明确责任。做到规范和打击并重、扶优与治劣并举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、自查与检查相结合、区县检查与市里抽查相结合、治标与治本兼顾的原则,抓重点,落实“查、治、管、持、建”的目的,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。
(二)建立酒类商品检查协调机制。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、工商、质监等职能部门配合下,推行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,形成统一协调,权威、高效的酒类商品监管机制。在对酒类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检查过程中,要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普遍的摸底排查,建立许可、备案、登记、注册备忘制度和相关的酒类信息档案,为酒类生产、经营市场监管和服务打好基础。
(三)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责任。特别是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各区(自治县)商贸主管部门后,一定要杜绝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。扭转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、轻监管,甚至乱审批、不监管的局面。
(四)做好检查总结和大案要案上报工作。各区县(自治县)要认真做好酒类生产及销售市场检查工作总结,检查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商委综合执法处,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。上报方式可采用电子邮箱、电话等方式报送:电子邮箱cqsjlglj@yahoo.com.cn,电话63854040,联系人李生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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